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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经西林(黔桂界)至文山高速公路两阶段勘察设计及设计咨询(含地质勘察监理)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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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338340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3-06 18:07:04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兴义经西林(黔桂界)至文山高速公路两阶段勘察设计及设计咨询(含地质勘察监理)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兴义经西林(黔桂界)至文山高速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已通过评审,以《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同意贵州省兴义经西林(黔桂界)至文山高速公路工程先行开展两阶段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的复函》同意本项目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工作,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贵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为北京中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两阶段勘察设计及设计咨询(含地质勘察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建设地点:贵州省境内。

2.2项目概况:项目为新建高速公路全长约23.625km(含广西岸特大桥梁450m),拟采用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路基宽26m。万峰湖特大桥主桥为1-900m钢桁梁悬索桥。项目总投资约50.982716亿元(含广西段主桥4.737627亿元)。

2.3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为兴义经西林(黔桂界)至文山高速公路两阶段勘察设计及设计咨询(含地质勘察监理),本项目共划分为2个标段,各标段招标范围具体如下:

标段号

标段主要工作内容

备注

XWSJ-1

(1)全线的路线、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含收费、监控、通信、隧道监控、消防、照明、通风、供配电及安全设施)及沿线设施(含养护、服务、救援、路政、管理、监控、收费岛亭、天棚等沿线房建)、绿化及景观工程(含污水处理及噪声污染防治设计、中分带或分离式路基中间带、两侧绿化带、碎落带、路基边坡、取弃土场、立交区、隧道进出口、沿线房建的相应绿化工程及景观)、房建工程(含服务区、养护站所、停车区、通信监控中心建筑、管理用房等房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环保(含声屏障)、水保(含临建设施的勘察设计)、其他工程、筑路材料、施工方案、智慧交通等的勘察设计,包括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需要)、施工图设计及概预算文件编制(含工程量清单及清单预算)工作等。负责航拍工作(包含航拍成图及平面、高程的首级控制测量等)。

(2)按招标人要求编制施工及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所需的招标图纸、技术规范及工程量清单等,按招标人要求提供规范、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所需的设计文件。积极配合招标人完成相关的审查,按编制办法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各阶段全套成果文件,含1:2000地形图测绘和控制测量、勘察勘测成果、专题研究成果、设计文件(包括文本版、CAD格式电子版和PDF格式电子版)等。负责配合招标人做好技术类协调和设计报批涉及的服务工作。

(3)在初步设计阶段将运营安全性总体设计作为总体设计章节,并在施工图阶段落实有关内容,同时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岸坡稳定性及桥梁隧道安全风险评估作为设计内容(达到规定的评估范围的),组织专门人员开展评估工作,按要求提供评审通过后的风险评估报告。

(4)重要管线交叉(铁路、高速公路等),包括涉铁交叉工程设计等,并获得管理单位的书面批复意见。

(5)后期服务阶段:项目建设期设计单位需按要求派驻现场设计代表后期服务组;设计代表后期服务组负责项目开工至交竣工设计部分的资料整理以及所有工程设计变更方案及设计变更程序的完善,缺陷责任期局部修复工程的方案确定等;一般、较大、重大变更设计应编制施工图及预算(含工程量清单);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的要求,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按照环保及水保的验收相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6)项目建成前编制完成本项目的《高速公路营运管理机构使用手册》,编制经建设单位评审同意后的成果手册;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审计、交竣工期间设计部分的资料提交等工作。

(7)根据相关要求完成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文物勘察、地震安全性评价、防洪影响评价、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含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国有林场占补平衡方案、使用草原现状调查表、正式用地(建设用地报批组件、勘测定界测绘服务、土地现状调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含永久基本农田)、规划实施影响评价报告、土地复垦方案、节地评价)、桥隧安全评估、交通安全评价、BIM建模(智慧高速建设要求: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公路数字化转型加快智慧公路建设发展的意见》(交公路发(2023)131 号)、《公路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应用标准》(JTG/T2421-2021),《公路工程BIM设计成果交付技术指南》(T/CHSDA 0003—2024),根据设计图纸建立三维立体模型,围绕建设应用需求制定BIM应用总体目标、阶段目标,通过对数据的整合、校对、处理、分析,为项目各个阶段提供数据支持。主要工作内容包括BIM建模和BIM项目管理平台搭建,提交BIM设计成果。

①落实公路勘察、设计阶段数字化,实现不同环节间数字化流转,促进基于数字化的勘察设计模式变革。建立基于BIM的正向设计流程(选取工点)和协同平台,实现自动生成工程量清单、参数化设计和复杂工程三维模拟分析,通过精细化、智能化设计提高设计效率、降低工程造价。

②勘察阶段,应用倾斜摄影、高分遥感、北斗定位等信息采集手段,利用BIM+GIS 技术实现数据信息集成管理,优化勘察测绘流程,实现“云+端”公路勘察测绘新模式。

③初步设计阶段,BIM 设计成果应包含:文档成果(交付物清单、BIM执行计划、模型说明书、应用报告),地形模型(精度0.2米)、对设计方案研判有关键作用的地物模型、设计方案主体 L2.0 模型、全线浏览视频及重要工点全景图。

④施工图设计阶段,BIM设计成果应包含:文档成果(交付物清单、BIM执行计划、模型说明书、应用报告),地形模型(精度0.2米)、对设计方案研判有关键作用的地物模型、设计方案主体 L3.0 模型、附属及其他设施 L2.0模型、全线浏览视频及重要工点全景图;主体模型包含道路、桥梁、涵洞、隧道、互通、收费站场坪等相关专业内容)、营运手册编制费等专题。

(8)本项目沿线水文地质环境较复杂,设计单位要全面开展线外水文地质调查评估,全面排查可能影响道路安全的风险。

本项目的最终投资人有权负责施工图设计,中标人应考虑此种风险(含广西岸主桥工程)。

XWSJ-2

本项目全线范围内的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和勘察设计咨询,并完成本项目勘察设计审查工作。

含广西岸主桥工程。

2.4服务期限:XWSJ-1标段: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止,其中勘察设计周期预计为360天,初步设计周期为180天,施工图设计周期为180天。XWSJ-2标段:本项目设计咨询(含地质勘察监理)与勘察设计同步开展,且最迟于设计人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后20日内完成设计咨询(审查)服务工作,并提交相应咨询报告。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并在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标段号

资格要求

XWSJ-1

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备有效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

(3)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公路行业甲级资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同时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公路行业(同时包括公路、特大桥梁、交通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4)投标人应已列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勘察资质无需与该名录匹配)。

XWSJ-2

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5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6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7最新信用等级为D及以上的投标人,最多可对2个标段投标,且最多只允许中1个标段,对投标人信用等级的认定条件如下:

(1)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最新的全国信用评价等级引用。

(2)无全国信用评价等级且经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无失信行为记录的,按A级对待。

(3)从业单位间吸收合并的(即一家单位吸收另一家单位,被吸收的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吸收合并单位有最新信用等级的,按吸收合并单位确定资质承继单位的信用等级;吸收合并单位无最新信用等级的,按被吸收合并单位确定资质承继单位的信用等级。从业单位间新设合并或重组的(即几家单位合并或重组成立一个新的单位),按信用等级最低单位确定资质承继单位的信用等级。从业单位分立的,按照新设立单位确定信用等级,但不得高于原信用等级。从业单位资质升级的,不改变其信用等级。

3.8投标人可对2个标段进行投标,但不得在2个标段同时中标。当投标人在2个标段中综合得分均排名第一时,评标委员会将优先推荐该投标人为XWSJ-1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同时取消该投标人在XWSJ-2标段的中标候选人资格,由排名其后的投标人递补,依次类推。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3月7日00时00分至2026年3月13日23时59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站购买下载获取招标文件。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0元,逾期不售,售后不退。

5.3参加多个标段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分别下载相应标段的招标文件,并对每个标段单独递交投标文件。

6.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6.1招标人将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6.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30日09时3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站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3本项目为电子招标远程开标项目,投标人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的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GZSTB/GZTYTB格式)上传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或撤回投标文件的,视为未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不再接收投标文件。远程开标需使用数字证书(必须是生成投标文件时使用的使用数字证书)进行远程解密。

6.4首次进入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投标人,需先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入场登记和CA证书,然后才能在网上办理相关事宜。

6.5投标人应随时关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发出的文件澄清与更正等通知内容,如因投标人未及时上网查询,后果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贵州省公路局网站》上发布。

8.投诉、举报

8.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投诉书(包括不接受招标人对异议答复的申诉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8.1.1投诉书应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递交至受理部门;

8.1.2投诉人必须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本次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

8.1.3投诉事项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可以查证;

8.1.4投诉书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应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由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公证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8.1.5投诉相关材料来源合法;

8.1.6有具体的请求及主张。

8.2就以下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10日期限内。招标人自受理异议之日起,应暂停投诉事项的招投标程序。

8.2.1对招标文件条款有异议的;

8.2.2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

8.2.3对中标候选人公示中的以下内容有异议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对以上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招标人的异议回复意见或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对招标文件条款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接受而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否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异议受理部门(招标人):贵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机场路12号天合中心2号楼

异议受理电话:13984342228

行政监督部门:贵州省公路局

受理电话:0851-85992438

省交通运输厅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建设养护管理处

受理电话:0851-85992250

9.联系方式

招标人:贵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机场路12号天合中心2号楼

联系人:赵女士

电话:13984342228

招标代理:北京中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凯旋城3号楼4层0501号

联系人:李楠(项目负责人),成员:张圣昊

电话:13522839707

交易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

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65号贵州省展览馆

电话:0851-88309686

2026年3月6日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资质等级要求

适用标段

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备有效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

(3)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公路行业甲级资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同时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公路行业(同时包括公路、特大桥梁、交通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4)投标人应已列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勘察资质无需与该名录匹配)。

XWSJ-1

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XWSJ-2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 誉 要 求

适用标段

(1)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投标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5)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投标人在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所承接过的工程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未存在重大合同纠纷。

(7)投标人在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未发生过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8)投标人最新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及以上。

XWSJ-1

XWSJ-2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  员

数量

资格要求

适用标段

项目负责人

1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并具有8年(含8年)以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

XWSJ-1

项目负责人

1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并具有10年(含10年)以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或设计咨询工作经验。

XWSJ-2

注:本次招标仅审查项目负责人,投标人须按照“投标文件格式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的要求,将上述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附在“投标文件格式拟委任的主要人员资历表”后。项目负责人相关工作年限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中自行填写的为准。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说明:“评标办法前附表”与“评标办法正文”不一致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为准。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最新信用评价等级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商务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4)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5)专家组决议表决。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d.若投标保证金采用保证金保险(电子保单)形式提交,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投标人以独家形式投标。

(5)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6)同一投标人未在同一标段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1)投标人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8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列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之一的。

(12)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费用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标段最高投标限价及对应的相关细目单价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在同一标段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续上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信息。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续上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 40 分

主要人员: 20 分

业绩: 25 分

履约信誉:5 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 10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适用于所有标段):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保留 2 位小数)。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平均值。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适用于所有标段:

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 2 位小数

续上表

条款号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2.2.4(1)

以下适用于XWSJ-1标段:

技术建议书(勘察设计)

40分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8分)

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工作思路的较为全面、合理、可行性强:得6.5~8分。

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工作思路的基本全面、合理、较为可行:得5.6~6.4分。

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工作思路一般:得4.8~5.5分。

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8分)

投标人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认识较为准确、比较全面,对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对策措施非常有效、可行性强:得6.5~8分。

投标人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认识相对准确、较为全面,对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对策措施有效、相对可行:得5.6~6.4分。

投标人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认识一般,对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对策措施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得4.8~5.5分。

BIM技术应用(7分)

投标人对招标项目BIM技术应用的具体方案非常科学、合理、可行性强:得5.6~7分。

投标人对招标项目BIM技术应用的具体方案科学、较为合理、具有一定可行性:得4.9~5.5分。

投标人对招标项目BIM技术应用的具体方案合理性一般、可行性一般:得4.2~4.8分。

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6分)

投标人对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非常合理、可行性强:得4.9~6分。

投标人对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较合理、具有一定可行性:得4.3~4.8分。

投标人对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合理性一般、可行性一般:得3.6~4.2分。

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6分)

投标人各项保证措施非常合理、可行性强:得4.9~6分。

投标人各项保证措施较为合理、可行性较强:得4.3~4.8分。

投标人各项保证措施合理性一般、可行性一般:得3.6~4.2分。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5分)

投标人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非常合理、可行性强:得4.1~5分。

投标人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较为合理、可行性较强:得3.6~4分。

投标人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的合理性一般、可行性一般:得3~3.5分。

2.2.4(1)

以下适用于XWSJ-2标段:

技术建议书(设计咨询)

40分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咨询思路(10分)

对项目理解深入、细致,提供咨询方案翔实,总体工作思路清晰合理的,得8.1~10分。

对项目理解和总体工作思路较合理、较可行,得7.1~8分。

对项目理解和总体工作思路基本合理,得6~7分。

设计咨询(含地质勘察监理)工作方案(10分)

设计咨询工作方案非常合理,满足工作要求,得8.1~10分。

设计咨询工作方案较合理,得7.1~8分。

设计咨询工作方案基本合理,得6~7分。

设计咨询(含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内容(9分)

设计咨询工作内容翔实,满足工作要求,得7.3~9分。

设计咨询工作内容较能满足要求,得6.4~7.2分。

设计咨询工作内容基本满足要求,得5.4~6.3分。

设计审查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等措施(6分)

各项保证措施的非常合理、非常可行,得4.9~6分。

各项保证措施的较合理、较可行,得4.3~4.8分。

组织机构、保证措施一般,得3.6~4.2分。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5分)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的非常合理、非常可行,得4.1~5分。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的较合理、较可行,得3.6~4分。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一般,得3~3.5分。

2.2.4(2)

以下适用于XWSJ-1标段:

主要人员

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20分)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得12分。

(2)项目负责人具有正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包括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加2分。

(3)每提供1个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需同时包含具有路线、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工作内容)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加3分,最多加6分。

注:项目负责人业绩可为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或两阶段勘察设计业绩。

2.2.4(2)

以下适用于XWSJ-2标段:

主要人员

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20分)

(1)满足资格条件的12分。

(2)每担任过一个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勘察设计或勘察设计的设计咨询(或设计审查)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得4分,最多得8分。

注:项目负责人业绩可为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或两阶段勘察设计业绩,也可为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或两阶段勘察设计的咨询(或审查)业绩。

2.2.4(3)

以下适用于所有标段:

评标价

10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F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F=10;

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0.2;

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0.1。

2.2.4(4)

其他因素

以下适用于XWSJ-1标段:

业绩

25分

(1)近5年(指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每完成过1条高速公路建设(指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勘察设计业绩(需同时包含具有路线、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工作内容),得3分,最多得12分。

(2)近5年(指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完成过1座(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主跨单孔跨径≥600m悬索桥桥梁勘察设计业绩,加2分,本项最多加6分。

(3)近5年(指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每完成过1条高速公路建设(指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勘察设计业绩(需同时包含具有交通安全设施、机电系统(或同时含监控、收费、通信系统)工作内容),得2分,最多得4分。

(4)近5年(指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每完成过1条高速公路建设(指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勘察设计业绩(需包含房建工作内容),得1.5分,最多得3分。

注:

①若提供的同一个项目业绩同时满足上述(1)、(2)、(3)、(4)项加分要求,可同时进行加分。 

②单位业绩可为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或两阶段勘察设计业绩。

③若提供的同一个项目业绩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如为同一家单位完成,本次投标时只能算作一个业绩进行加分。

以下适用于XWSJ-2标段:

业绩

25分

(1)近5年(指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每完成过1条高速公路建设(指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或设计咨询(或设计审查)业绩,得5分,最多得15分。

(2)近5年(指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每完成过1条高速公路建设(指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地质勘察监理业绩,得2分,最多得6分。

(3)近5年(指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完成过1座(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主跨单孔跨径≥600m悬索桥桥梁勘察设计或勘察设计咨询业绩,加2分,本项最多加4分。

注:

①若提供的同一个项目业绩同时满足上述(1)、(2)、(3)项加分要求,可同时进行加分。 

②单位业绩可为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或两阶段勘察设计业绩,也可为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或两阶段勘察设计的咨询(或审查)业绩。

③若提供的同一个项目业绩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如为同一家单位完成,本次投标时只能算作一个业绩进行加分。

以下适用于所有标段:

履约

信誉

5分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3分。

(2)信用分值

AA

A

B

C

D

2

1

0

-1

-2

注:1、最新年度企业在全国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执行《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3〕636号规定,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2、对投标人信用等级的认定条件如下:

(1)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最新的全国信用评价等级引用;

(2)无全国信用评价等级且经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无失信行为记录的,按A级对待。

(3)其他情形见招标文件第一章3.7条款。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主观因素(技术建议书部分)得分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且各评审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的平均值确定(当评标委员成员为7人及以上时,各评审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值确定;当评标委员成员为5人时,各评审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的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技术建议书部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商务和技术得分与评标价得分之和(商务得分、技术得分、评标价得分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

2、评标过程中,若在同一个标段中由于投标文件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只有1个的情形时,该标段不再推荐中标候选人;若有效投标人仅为2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说明,如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否决该标段投标。

3、投标人可对2个标段进行投标,但不得在2个标段同时中标。当投标人在2个标段中综合得分均排名第一时,评标委员会将优先推荐该投标人为XWSJ-1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同时取消该投标人在XWSJ-2标段的中标候选人资格,由排名其后的投标人递补,依次类推。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勘察设计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电子交易平台”提示的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性”信息和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分项负责人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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