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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路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运用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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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路局关于印发

贵州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运用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黔路发〔2020〕69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各公路管理局,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省公路建设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省公路局大数据服务中心:

为深入推进“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营商环境,指导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在项目招标、工程管理中运用好信用评价结果,经研究,现将《贵州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运用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公路局

2020年6月15日




贵州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运用指导意见

(试行)

根据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信用交通省”有关要求和信用评价有关规则,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企业包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代建等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相关的工程、服务内容合法承包人。

二、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主要运用于工程招标、工程管理及其它联合惩戒等方面。

三、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按以下顺序对应引用,并优先引用对应专业的信用评价结果:

(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发布的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发布的检测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二)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信用评价等级;

(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信用评价等级;

(四)从业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厅(局、委)的信用评价等级。

无上述信用评价等级时,其信用评价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没有发现不良信用记录的,按A级对待;

—有一般不良记录的,按B级对待;

—仅有1次达到直接定为D级不良记录的,或仅有2次达到直接定为C级不良记录的,按C级对待;

—发生直接定为D级不良记录超过1次的,或直接定为C级不良记录超过2次的,或直接定为D、C级不良记录合计2次的,按D级对待。

不良信用记录的认定须符合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四、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各成员单位中按第三条原则认定的等级中最低的确定。

五、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公布时(以下简称“公布时间”),正处于招标工作实施阶段的项目,根据公布时间与招标工作阶段的对应关系,按以下原则引用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等级:

(一)公布时间前已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但尚未收回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含收回后尚未评审的情形),按公布时间前的信用等级(以下简称“原等级”)引用,并按原等级进行评审,资格预审文件中涉及与信用等级挂钩的奖惩措施维持不变,但若涉及到是否通过资审(即下阶段是否具有投标资格),应按新公布的信用等级(以下简称“新等级”)确定。在投标阶段,评标前资审时已按原等级进行过的奖惩,奖励性的可维持,惩罚性的可取消(若已丧失处理时机则不处理);在评标时,按新等级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公布时间在资格预审结束之后、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原则上按原等级维持资格预审文件中涉及与信用等级挂钩的奖惩措施维持,但若涉及到按新等级引用时投标人将丧失投标资格的,则按不通过资审处理(此情况发生在购买招标文件截止期前的,可收回已出售的招标文件并退还相关费用;发生在购买招标文件截止期后的,不再退还相关费用)。递交投标文件时涉及保证金收取的奖惩按新等级执行,评标时按新等级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三)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项目,公布时间在招标公告载明的购买招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含截止日),则按新等级引用。若涉及到按新等级和原等级有变化导致购买招标文件数量有变化的,对已经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允许其退回或增购。

(四)对于评标办法规定投标报价与信用等级的奖惩要进行挂钩的项目,公布时间在投标控制价公布之前(含控制价公布当日),则按新等级引用;公布时间在投标控制价公布之后,且距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不足7天的情形,仍按新等级引用,但对于原等级与新等级发生变化的投标人,应允许其递交投标报价修正函(但不能接受开标后才递交的修正函),该函件只需要声明修正后的总价即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单价按原总价和修正总价的比例修改。对于评标办法规定评分与信用等级的奖惩要进行挂钩的项目,参照本条执行。

(五)公布时间在开标之后(含开标当日)但尚未进行评标的项目,按原等级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但若涉及到按新等级引用时投标人将丧失投标资格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六)公布时间在评标结果公示以后(含公示当日),视同第六条情形。

六、除非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或有关行政机关对从业单位采取明确的驱逐、清场、取消中标资格等措施,信用评价的结果不影响从业单位已经承揽的建设项目。

七、招标人在具备审核确定潜在投标人信用评价等级条件时,允许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合同段数根据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等级进行限制:

一次招标合同段数N

AA

A

B

C

N≥11

7(4)

2(1)

1(1)

1(1)

10≥N≥6

5(3)

2(1)

1(1)

1(1)

5≥N≥3

4(2)

2(1)

1(1)

1(1)

N=2

2(2)

2(1)

1(1)

1(1)

上表所列数字表示可参与资格预审或投标的最多合同段数,括号中数字表示可中标的最多合同段数。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对监理、检测等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八、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时,根据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等级按下列标准加分或减分:

总分100时评审专家具有个人自由裁量权的分数T

AA

A

B

C

专业

综合

专业

综合

专业

综合

T>10

+3.0

+1.5

+1.5

+0.8

0.0

-3.0

-1.5

10≥T≥5

+2.0

+1.0

+1.0

+0.5

0.0

-2.0

-1.0

T<5

+1.0

+0.5

+0.5

+0.3

0.0

-1.0

-0.5

九、评标办法采用合理低价法时,评标得分(P)为评标价得分(P0)与投标人信用得分(G)之和。

P=P0+G

P0=98-100×k×E

式中:k—投标报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的偏差率(百分比)。

E—扣分值,若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则E=1;若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则E=0.5。

G—按第八条加减分标准中的“10≥T≥5”情形引用。

十、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以调整投标人投标报价(B)的方式进行奖惩(签约合同价按实际报价),调整幅度以所在合同段最高有效报价与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的系数k1(0.1~0.2)相乘结果为基数M。调整后报价A为:

M=Bmax×k1

A=B+k2×Ps×M

式中:

Bmax—合同段通过第二信封详细评审的最高有效报价,高于最高限价(如有)不作为有效报价。

k1—系数,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范围为0.1~0.2,步长0.01

k2—系数,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范围为0.5~1.0,步长0.1。

Ps—根据投标人信用评价等级从下表中选用(最高投标限价越高取值的绝对值越小,评价为不分专业的综合评价时采用括号中数据),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投标控制价上限S

(亿元)

AA

A

B

C

S>1

-5.0%~-4.0%

(-2.5%~-2.0%)

-4.0%~-3.0%

(-2.0%~-1.5%)

0

+2.0%~+3.0%

(+1.0%~+1.5%)

S≤1

-6.0%~-5.0%

(-3.0%~-2.5%)

-5.0%~-4.0%

(-2.5%~-2.0%)

0

+3.0%~+4.0%

(+1.5%~+2.0%)

十一、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及质量保证金可根据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等级进行减免:

信用评价等级

AA

A

B

C

减免幅度

≤20%

≤10%

0%

0%

若在合同履行中,项目业主认为从业企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与其投标时确定信用等级不相符时,可在计量支付环节取消或调整从业企业享受的减免政策。

十二、连续三年为AA评价的施工企业,由项目业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可以不强制要求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

十三、对国家、其他省(市)及我省其他行业红黑名单企业进行奖惩,对红名单企业在招标投标中给予奖励信用评分,减少日常检查频率;黑名单企业,在招标投标中处罚信用评分,增加黑名单企业日常督查检查频率。

十四、以上奖励、惩罚措施应坚持“应用全用”,并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时应将其载明。

十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施行,不影响正在开展或已经完成的招标项目和实施项目。《贵州省公路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黔路发〔2013〕6号)及《贵州省公路局关于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黔路发〔2011〕1号)停止执行,《贵州省公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招投标工作的通知》(黔路发〔2013〕41号)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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