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贵阳公路管理局2025年路面改善及路面提升工程已由 贵州省公路局以《贵州省公路局关于贵阳公路管理局2025年路面改善及提升工程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批复》(黔路复【2025】58号)文件批准实施,项目业主为贵州省贵阳公路管理局,建设资金来自省公路局统筹资金,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贵州省贵阳公路管理局。项目已具备施工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项目位于贵阳市境内。
2.2规模:G212线、S101线、S104线、S105线路面改善工程5.492公里;G354线、G320线、G212线、S104线、S105线、S106线、S208线、S310线、S520线、S211路面提升工程23.36公里。共计28.852公里,等级为二、三、四级公路。
2.3合同估算价(元):27060000.00。
2.4计划工期(天):100。
2.5招标范围:贵阳公路管理局2025年路面改善及路面提升工程施工,根据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完成本项目施工并承担缺陷责任期修复,主要处置措施有提升路基、路面、排水及交安工程恢复等。
2.6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全部划分为1个标段。
2.7其他:项目建设总投资2833.39万元。本项目计划工期为10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1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资质: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路基路面养护乙级(含)以上和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3.3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 1 个标段投标;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D级及以上信用等级的投标人,最多可对 1 个标段投标。每个投标人允许中 1 个标。对投标人信用等级的认定条件为: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黔交建设〔2024〕54号)文件规定认定。
(1)优先适用贵州省公路局最新发布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2)无贵州省公路局公布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的从业单位,应适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发布的“省级施工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等级;
(3)以上两者均无的,应适用交通运输部最新发布的全国公路建设综合信用评价等级;
(4)以上评价结果皆无且无失信行为记录的视为初次进入贵州省,信用等级按综合评价结果A级对待。
注:以上信用评价等级均以投标截止日期前,相关部门最新发布的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准。在评标期间,若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信用等级申报存在偏差,将按照核实且掌握的信息确定投标人最终的信用等级。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能同时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投标者,请于2025年06月10日00时00分至2025年06月16日 23时59分,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网址:https://ggzy.guizhou.gov.cn(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含图纸,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内容等)。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 /集中地点:/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
投标预备会时间: 地点: 不集中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上传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06月30日 09时3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网址:https://ggzy.guizhou.gov.cn(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3 本项目为电子招标远程(线上)开标项目,投标人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的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注:由交易中心编标工具生成格式为.GZTYTB的文件)上传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网址:https://ggzy.guizhou.gov.cn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或撤回投标文件的,视为未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再接收投标文件。远程开标需使用数字证书(必须是生成投标文件时使用的数字证书)进行远程解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贵州省公路局网站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上发布。
7.交易场所
本次招标的交易场所名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
电话:0851-85971822/85971031
8.行政监督部门
本次招标的行政监督部门名称:贵州省公路局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120号
电话:0851-85992441
9.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贵州省贵阳公路管理局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6号
联 系 人:赵先生
电 话:0851-85931022
招标代理:贵州黔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贵阳市高新区长岭南路178号茅台国际商务中心A栋22楼
联 系 人:钱兴会、李文静、石林芬
电 话:0851-85833273、18786086317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投标人应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具备有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路基路面养护乙级(含)以上和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 务 要 求 |
2023年度或2024年度的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不小于1。 |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 绩 要 求 |
单位业绩不作为资格审查要求,但将作为评分加分项进行评审。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满足评标办法加分项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 |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 誉 要 求 |
1.投标人最近三年内在工程建设领域未发生过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投标人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及以上;(投标人信用等级的确定详见招标公告,附网页查询截图或相关证明材料) |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在岗要求 |
项目 经理 |
1 |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持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名称或最终变更注册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5年(含)以上公路工程施工管理经验。 |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项目 总工 |
1 |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5年(含)以上公路工程施工管理经验。 | |
安全负责人 |
1 |
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 |
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一、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第一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和资格评审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能力、履约信誉、单位业绩等因素进行评分。 (1)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前3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排名在前3名的投标人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评标委员会对排名在前3名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 (2)如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不足3名,当只有2名时,由评标委员会判断剩余家数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仍具有竞争性的,可以继续评标活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有通过评审的投标人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通过评审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若评标委员会判断其剩余家数无竞争性或仅剩1名投标人时,则招标流标。 二、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报价文件评审时对通过第二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进行评审。 (1)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2)当通过第二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名时,当只有2名时,由评标委员会判断剩余家数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仍具有竞争性的,可以继续评标活动,则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若评标委员会判断其剩余家数无竞争性或仅剩1名投标人时,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全部投标人投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说明情况。 三、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以评标时采用的信用等级较高的优先; (2)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经理姓名、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CA证书电子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或CA证书电子印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或使用CA证书进行了电子签名。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字或CA证书电子签名。 (6)投标人以独家形式投标。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4项规定; (13)本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投标人必须作出承诺。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文件的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CA证书电子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或CA证书电子印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函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7)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4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存款信息)。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的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2.2.1 |
第一信封评分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1)施工组织设计:40分 (2)主要人员:25分 (3)技术能力:10分 (4)履约信誉:25分 | |||||||||
2.2.3 |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 |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 |||||||||
3.2.4 |
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
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选择前 3 名通过详细评审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评分 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2.2.2(1) |
施工组织设计 |
40分 |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
5分 |
按是否具有合理性、可靠性、针对性等评定,缺项得0分,一般得3~3.9分,好得4~5分。注:当评委评分低于3分时应进行说明,并记入评标报告。 | ||||||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 |
9分 |
按是否具有合理性、可靠性、针对性等评定,缺项得0分,一般得5.4~7.1分,好得7.2~9分。注:当评委评分低于5.4分时应进行说明,并记入评标报告。 | |||||||||
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
4分 |
按是否具有合理性、可靠性、针对性等评定,缺项得0分,一般得2.4~3.1分,好得3.2~4分。注:当评委评分低于2.4分时应进行说明,并记入评标报告。 | |||||||||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
5分 |
按是否具有合理性、可靠性、针对性等评定,缺项得0分,一般得3~3.9分,好得4~5分。注:当评委评分低于3分时应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说明。 | |||||||||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
5分 |
按是否具有合理性、可靠性、针对性等评定,缺项得0分,一般得3~3.9分,好得4~5分。注:当评委评分低于3分时应进行说明,并记入评标报告。 | |||||||||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
4分 |
此项内容中必须含沥青路面材料循环利用实施方案,要求可回收路段的回收率不低于100%,循环利用率不低于85%。无此项内容或未达到要求的视为缺项,得0分。 按是否具有合理性、可靠性、针对性等评定,缺项得0分,一般得2.4~3.1分,好得3.2~4分。注:当评委评分低于2.4分时应进行说明,并记入评标报告。 | |||||||||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
4分 |
按是否具有合理性、可靠性、针对性等评定,缺项得0分,一般得2.4~3.1分,好得3.2~4分。注:当评委评分低于2.4分时应进行说明,并记入评标报告。 | |||||||||
施工保畅措施 |
4分 |
按是否具有合理性、可靠性、针对性等评定,缺项得0分,一般得2.4~3.1分,好得3.2~4分。注:当评分低于2.4分时应进行说明,并记入评标报告。 | |||||||||
2.2.2(2) |
主要 人员 |
25分 |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
13分 |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最低要求)中项目经理资格审查要求,得8分;(2)每提供1个二级公路等级及以上公路工程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业绩得2.5分,最多得5分。 注:按“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3.5.5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未按要求提供资料不予计分。类似项目指新建/改扩建/养护类独立的公路工程路面或包含在公路工程中的路面作业内容业绩均有效。养护类业绩指:路面修复(结构性修复大修或功能性修复中修或路面改善、提升等)、路面预防养护、路面改造等业绩。 | ||||||
项目总工任职资格与业绩 |
12分 |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最低要求)中项目总工资格审查要求,得8分;(2)每提供1个二级公路等级及以上公路工程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的业绩得2分,最多得4分。 注:按“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5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未按要求提供资料不予计分。类似项目指新建/改扩建/养护类独立的公路工程路面或包含在公路工程中的路面作业内容业绩均有效。养护类业绩指:路面修复(结构性修复大修或功能性修复中修或路面改善、提升等)、路面预防养护、路面改造等业绩。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评分 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 细分项 |
分值 | ||||||||
2.2.2(3) |
其他 因素 |
技术 能力 |
10分 |
技术能力 |
10分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能力得10分。(注: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单独承诺为准) | |||||
履约信誉 |
25分 |
单位业绩 |
20分 |
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日期间,以交工时间为准,每提供1个已完成的二级公路等级及以上的公路工程类似项目业绩得5分,本项最多得20分。 注:1.投标人按“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未按要求提供资料不予以计分。 2.类似项目指新建/改扩建/养护类独立的公路工程路面或包含在公路工程中的路面作业内容业绩均有效。养护类业绩指:路面修复(结构性修复大修或功能性修复中修或路面改善、提升等)、路面预防养护、路面改造等业绩。 | |||||||
信用评价 |
5分 |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3.5分; (2)履约信用评价得分(满分1.5分)。 依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黔交建设〔2024〕54号)规定,按照投标人的最新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确定信用得分,具体详见招标公告认定条件: (1)AA得1.5分;A得0.8分;B得0分;C得-0.8分;综合D得-1.5分。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10.1若出现第一信封投标人得分相同的情况,评选顺序如下: ①以投标人评标时采用的信用等级较高的优先; ②施工组织设计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10.2各评分因素(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且各评分因素(评分因素指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其他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7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60%的,应进行单独说明,并记入评标报告。 3.10.3 本项目为电子评标,为便于中标候选人排序,评标委员会在进行第一个信封评审时,可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其余投标人第一信封评审结果应标注为“未通过”。 3.10.4 关于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形的认定: 依据《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及处理的指导意见》(黔发改法规〔2024〕296号),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形认定规定如下: 评标评审过程中,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雷同: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上传文件的IP地址信息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当认定为在同一工作场所上传投标文件,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计算机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机器码信息均异常一致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同一台电脑制作投标文件,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三)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存在信息异常一致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同一计价软件制作投标文件,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四)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经查重分析,投标文件载明的联合体成员为同一法人、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以及出现错误内容异常一致的,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五)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报价呈等差数列、报价的差额本身呈等差数列或者规律性的百分比等情况的,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利用电子化手段串通投标情形。 3.10.5 雷同电子投标文件处理: 对电子投标文件雷同,并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依法否决其投标,并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 招标项目评审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照《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项目评标评审活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推送至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由其依法处理涉嫌的串通投标问题线索以及异议、投诉。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审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第一个信封评分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C。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3.2.4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 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投标报价单价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 评标委员会有义务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仔细审查,如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通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10 其他补充内容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